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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将输液针头、注射针头、输液袋等医疗废物混放?不可取!
作者:管理员    发布于:2024-01-11 14:39:38    文字:【】【】【
摘要:医疗机构将输液针头、注射针头、输液袋等医疗废物混放?不可取!(主管q+83670629 Skype号live:.cid.a0aac7b1fef6d741)全亚洲最具影响力的娱乐平台、致力于让网民更便捷地获取注册登录信息找到所求。最安全的保密数据库,是您最放心的娱乐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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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县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在卫生监督检查中发现:某卫生室将4枚输液针头未与输液袋分离混放于感染性医疗废物暂存箱内。经进一步调查核实,该医疗机构设置了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容器,但在实际操作时,未将输液针头和输液袋分离,并且混放于感染性医疗废物暂存箱,存在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内的违法行为。

  该行为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对该医疗机构作出责令立即改正,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行政处罚。

  某市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某医疗机构将注射针头、输液管针头、使用天选团队后的玻璃安瓿等损伤性医疗废物和注射针管、输液管、棉签等感染性医疗废物混放在一个医疗废物袋内。经进一步调查核实,天选该医疗机构存在将损伤性医疗废物和感染性医疗废物混合收集于一个医疗废物袋内,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内的违法行为。

  该行为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对该医疗机构作出责令立即改正,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1000元的行政处罚。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及时收集本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并按照类别分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的容器内。

  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的标准和警示标识的规定,由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使用符合标准的专用车辆运送医疗废物或者使用运送医疗废物的车辆运送其他物品的;

  (四)未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控装置或者监控装置未经常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的。

  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医疗废物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

  根据2021年版的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医疗废物分为感染性废物、损伤性废物、病理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和化学性废物。

  医疗废物因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如果对医疗废物疏于管理,势必会成为疾病的传染源,不仅医务人员、患者会面临感染的危险,一旦流散到社会,甚至会对整个社会环境造成不可估量的危害。只有严格处理好,才能真正有效地防止病原微生物的传播,避免对环境造成污染,所以医疗机构必须要谨慎处理医疗垃圾,做好医疗废物的分类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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